各子公司、各部門:
為加強聊城高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建設項目揚塵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降低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現將《聊城高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揚塵污染治理管理辦法(試行)》予以印發。
聊城高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9日
聊城高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揚塵污染治理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升聊城高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建設項目揚塵防治管理水平,降低揚塵污染,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聊城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集團所有在建在管項目的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監管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揚塵污染,是指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保潔、拆遷工程、裸露土地、渣土運輸、裝修裝飾施工及綠化養護等活動中產生的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揚塵污染。
本辦法所稱物料包括煤炭、砂石、灰土、灰漿、灰膏、水泥、工業固體廢棄物、建筑及裝修垃圾、渣土等易產生粉塵顆粒物的物料。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遵循源頭治理、全域治理、全程治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二章 防治責任
第五條 各子公司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在集團統一領導下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
第六條 各子公司、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據本辦法及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監督管理有關產生揚塵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根據揚塵防治要求和需要,明確揚塵防治措施,制定和實施揚塵防治方案,并向相應主管部門備案。集團相關部門應當對防治方案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責成調整、完善,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各子公司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的法定義務,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八條 各子公司、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員工的環境保護意識和法治觀念。
第九條 建設單位負責對建設項目建立揚塵防治管理責任制,明確負責人,建設單位(含投資單位、發包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一)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含揚塵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及時足額支付。
(二)施工總承包進場前,承擔揚塵污染防治主體責任。
1.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應當及時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可能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2.取得施工許可證前進行表層土清理的,應當設置圍檔和臨時棄土場地,硬化施工現場道路、配備車輛沖洗設施,采取相應的防塵措施。
(三)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監理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和監理單位的監理責任,督促施工、監理單位做好現場管理。同一個工程涉及多家建設主體的,由投資較大的建設單位建立溝通協調機制,明確揚塵防治責任。
(四)督促施工單位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綜合協調多個施工單位同時施工時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做好揚塵防治管理并加強檢查。
(五)委托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揚塵防治實施監理。
(六)承擔施工單位多次重復發生同類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落實不到位問題的連帶責任。
(七)嚴格落實各類大氣應急管控要求。
(八)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條 監理單位應將施工揚塵防治納入工程監理規劃,編制相應的監理實施細則,并對施工現場揚塵防治工作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一)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監理合同和監理范圍,總監理工程師應對防治方案進行審核簽章,并結合工程特點在監理規劃中提出有針對性的監理措施,加強對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情況的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揚塵防治措施。
(二)建立定期檢查及日常巡查制度,督促施工單位全面落實揚塵治理措施,并做好記錄。
(三)對施工單位在揚塵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并負責督促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停工整改,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四)承擔施工單位多次重復發生同類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落實不到位問題的連帶責任。
(五)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揚塵防治措施落實工作承擔主要責任。施工單位應按照下列規定履行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一)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揚塵防治責任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揚塵防治專項作業方案(土石方作業、泥漿處置等關鍵工序需制定專項方案并經建設單位審批),落實各項具體揚塵防治措施。
(二)落實項目部和項目經理揚塵防治責任,將揚塵防治納入對項目部和項目經理的考核。
(三)項目部應按照揚塵防治專項方案組織施工,將各項抑塵、降塵措施落實到位。
(四)與作業班組簽訂揚塵防治目標責任書,建立并實行揚塵防治工作獎懲制度。加強企業員工(含作業人員)崗前培訓,明確專人負責揚塵防治工作,設置保潔員負責現場清掃和保潔。
(五)施工現場宜設置環保專員(防塵員)崗位,建立崗位制度。大型工程(合同額大于1億元)專人專崗,中小型工程可由工地安全員兼任,佩戴統一標識,實行一崗雙責,對工地揚塵防治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環保專員(防塵員)要履職盡責,參與編制具體可行的揚塵防治方案,強化施工現場揚塵控制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
(六)加大揚塵防治工作資金投入力度,保證揚塵防治費用專款專用。
(七)工程開工前,施工現場必須配置符合要求的揚塵污染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實現揚塵污染在線監測,確保設備正常運行和數據正常上傳。
(八)在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明顯位置設置文明施工公示標牌,公布揚塵防治工作標準要求和參建各方責任人及聯系電話等內容。公示標牌規格尺寸應符合《山東省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標準圖集》要求。
(九) 科學制定渣土處置方案,按規定選擇經核準的渣土運輸企業,將揚塵防治目標及責任明確寫入承發包合同。
(十)重污染天氣揚塵防治措施遵照《聊城市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預案》(聊政辦字[2020]49號)執行。
第三章 實施措施
第十二條 嚴格落實“兩公示、兩監控、兩沖洗、兩噴淋、六規范”的總體要求,落實建設項目揚塵防治標準化。
“兩公示”即揚塵防治責任制及專項方案公示、揚塵防治責任人公示;
“兩監控”即高清視頻監控、PM10揚塵在線監測;
“兩沖洗”即固定式車輛沖洗、移動式車輛沖洗;
“兩噴淋”即道路噴淋、圍擋噴淋;
“六規范”即規范設置施工區域圍擋、規范施工現場裸露渣土覆蓋、規范硬化施工現場道路、規范渣土車輛密閉運輸、規范施工現場出入車輛沖洗、規范場地灑水保潔。
第十三條 分部分項實施標準
(一) 施工及構筑物圍擋
1.施工現場應使用裝配式鋼結構圍擋進行全封閉管理,具體要求按照高新區建設管理部下發的圍擋安裝標準執行。
2.圍擋外觀應美觀潔凈、安全牢固,確保無歪斜、破損和亂涂亂畫,禁止依靠圍擋墻堆放物料、器具等。
3.公示施工現場負責人、環保監督員、各施工工序和施工階段的揚塵污染控制措施、舉報電話等信息,參建單位可利用施工圍擋進行企業文化宣傳,并按照文明城市創建要求設置公益廣告。
4.監理單位負責對施工圍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動態管控機制,惡劣天氣條件下參建各方必須重點檢查。
5.在構筑物施工時必須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網進行全封閉圍擋,張掛應達到大面積平整、緊繃順直,對破損及污染嚴重的及時更換,確保嚴密、整潔、美觀、有效。密目式安全立網應封閉嚴密、牢固,封閉的高度應保持高出作業層1.5m以上。
(二)噴淋設施
1.大型基坑土石方工程應在確保基坑作業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在圍欄上設置噴淋系統,配備滿足防治揚塵要求的灑水降塵設施,根據揚塵防治需要制定灑水降塵方案,并嚴格實施。或采取抑塵劑等其他控制揚塵措施,保證抑塵效果。
2.土石方作業時定時噴淋降塵,土石方工程完成后方可拆除,或者采用霧炮覆蓋土石方開挖面。
3.圍擋內側應設置噴淋系統,每天定時灑水噴淋降塵。
(三)視頻監控
1.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安裝在線視頻監控,每個工地不少于2個攝像頭,工地出入口洗車臺處、主要施工作業區至少各安裝1個,并與建設管理部監控系統聯網。
2.攝像頭應采用分辨率高、質量好,且具備防水、防塵等功能的高清紅外線攝像頭;攝像頭清晰度達到480TVL以上,有效像素達到44萬像素以上,保證圖像清晰。攝像頭應安裝硬盤錄像機用于存儲圖像,存儲時間不少于1個月。
3.施工單位應加強視頻監控的使用維護,不得影響對施工現場的實時瀏覽和有關資料、數據的調取,不得出現人為損毀現象,確保視頻監控正常運行。
(四)PM10揚塵污染在線監測
1.每個建設項目及建設工地至少配備安裝1臺PM10揚塵在線監測設備,接入高新區揚塵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平臺。
2.為確保在線監測數據的準確、科學,PM10揚塵在線監測設備應通過技術監督部門的性能測試,并取得合格報告。
3.施工單位應密切觀察PM10揚塵在線監測數據,當PM10監測數據超過300時,應增加灑水降塵次數等抑塵措施,必要時停工整頓。
(五)場地硬化
1.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硬化路面,應至少滿足載重量100t車輛行駛需求,主干道路寬度不應小于6m,一般道路寬度不應小于4m。辦公區、加工區和生活區可采用磚鋪等方式硬化,其他便道區域可采用基底處理、鋼板鋪設、裝配式路面硬化。
2.施工現場須配備灑水車,每天對道路場區進行灑水降塵,特別是遇到高溫、干旱、大風、冰凍天氣時,應調整灑水時段和頻次,保持路面清潔不起塵。
(六)車輛沖洗設施
1.施工現場出入口必須設置車輛自動沖洗設施,沖洗設備旁應設置沉淀池和沖洗槽,不得將沖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和河流。因場地狹窄、主體竣工后進行單項施工等特殊原因,不具備設置沖洗臺條件的,應采取其它沖洗方法,配備不少于2臺手動高壓沖洗設備。車輛出入必須沖洗干凈,不能帶泥上路污染路面。
2.沖洗設備總的空間尺寸應滿足大型渣土運輸車輛沖洗要求,全自動沖洗設備尺寸應不小于4mⅹ3.6m,并達到自動沖洗效果。沖洗槽設置尺寸不小于9mⅹ3.6m,底部要設置減震帶,槽內深度滿足車輛進出和輪胎清洗需要,積水應定期更換,保持干凈清澈。
3.施工現場使用高壓水槍等其他沖洗設備的,必須設置排水溝,確保場區無積水,污水不得外溢污染道路。
(七) 裸土覆蓋及綠化
1.施工現場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清運出場的建筑垃圾、裸露土地等,應使用土工布進行覆蓋或種植適宜的植物進行綠化,覆蓋應嚴密,綠化應及時、合理。
2.對易產生揚塵的工程所需的物料集中堆放并進行覆蓋,施工中產生的渣土和各種易產生揚塵的廢料及時清運和處理,不能及時清運和處理的進行覆蓋。
3.生活區、辦公區等區域應進行綠化,綠化面積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綠化應當因地制宜,種植適應本地區自然條件、經濟合理、節水耐旱的植物。
(八)土石方工程
1.土石方開挖前應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渣土運輸車輛運輸前應取得《工程運輸車輛通行證》。
2.土石方作業前必須按要求備齊洗車臺、PM10監測設備、視頻監控系統、霧炮、噴淋設施及覆蓋材料。
3.土石方開挖作業時,應采取濕法作業,土石方連續施工作業期間,施工作業面和渣土存放場所要做到邊施工邊作業,作業完畢隨即采取覆蓋或綠化等有效抑塵措施,確保不起塵。
4.當回填土方含水量較大,需采用翻曬法控制含水量時,可用密目式防塵網覆蓋,并設置“土方晾曬”標識牌;翻曬完成后要及時使用土工布替換覆蓋。
5.渣土運輸車輛必須密閉加蓋,裝車高度不得高出車廂擋板。管理人員應對車輛密閉、沖洗情況進行檢查,嚴禁拋灑遺漏、帶泥上路。
6.施工單位應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視頻監控的安裝和使用,對進出工地的運輸車輛進行實時監控。
7.風速四級以上天氣時,應停止土石方開挖、錨桿打孔、建筑垃圾清理和倒運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
(九)結構混凝土工程(基礎、墩臺、蓋梁、索塔、承重結構、附屬構筑物等結構)
1.鋼筋加工制作宜采用工廠化定制生產、配送,現場加工時應采取抑塵措施,保證生產過程清潔不起塵。
2.木工作業應設置作業專區,及時清理木模板、木方加工碎屑。
3. 砼澆筑罐車清理廢水應集中沉淀處理,禁止隨意排放。
4.砼澆筑余料應回收再利用,結構模板拆除后廢渣、廢料應分類集中存放并覆蓋,不可回收物及時清理。
(十)路面工程(水穩、瀝青等)
1.施工應分批、分段進行,每次施工前先將抑塵網清理轉移,下承層應灑水濕潤確保不起塵。
2.運輸車輛進出場時,作業面與洗車設備之間宜鋪設土工布設置過渡段,并應符合前款揚塵防治要求。
3.道路運輸機械應符合聊城市環保相關要求。
(十一)裝配式工程(生產預制、運輸、吊裝、裝配等)
1.場站建設、生產應符合規劃及環保等要求。
2.現場所需灌漿料運輸、制備、灌注過程應符合環保要求;運輸、覆蓋、卸料、攪拌過程應符合防塵要求;廢料、外包裝應集中覆蓋轉運處理。
3.接觸面處理過程應采用濕法作業。
(十二)管道工程
1.溝槽開挖、渣土運輸、回填壓實等各工序應采用濕法作業,施工作業面不宜過長(30-50m),并應符合土石方作業相應環保要求。
2.管道吊裝應清理干凈管壁及內側雜物,不得拋灑起塵。
3.管道接口鑿毛抹帶應預先濕潤管壁,所用水泥砂漿料及時清理、覆蓋。
(十三)圍堰工程
1.施工過程應分段、分組進行填筑,運輸填筑過程應灑水降塵;臨水面應采用適宜的防塵抑塵措施。
2.圍堰靠河岸部分應硬化或鋪設鋼板,內部采用建筑棄渣鋪筑便道的應經常灑水降塵、并配以霧炮抑塵作業。
3.車輛碾壓不到的非便道部位應全部采用防塵網覆蓋。
(十四)地下暗挖、非開挖施工
1.工作坑開挖應配備霧炮、水車、沖洗等抑塵設備。
2.渣土運輸應符合土石方作業相應環保要求。
3.現場泥漿池應根據工程規模設置鋼結構焊接框架箱體等,泥漿外運應采用定制專用泥漿運輸車,運輸車出場前輪胎、車輛表面應沖洗干凈。
4.應制定泥漿生產運輸專項方案、應急處置方案。
(十五)泥漿、鉆渣管理
1.開工前應編制泥漿、鉆渣處置方案及應急預案。
2.鉆渣應設現場臨時存放場地、儲渣箱,并配備泥渣清理工具、機械、人員(平鏟裝載機、清掃車、保潔員)。
3.樁基鉆進過程中應設置泥漿池,并采取設置防溢擋墻、泥漿防溢通道等措施。
4.灌注過程應根據灌注速度配備泥漿泵、泥漿運輸車,隨灌注進度隨時抽取泥漿。
(十六)材料堆放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1.施工現場水泥等易產生揚塵的材料應放置在封閉的庫房內、現場當日零用袋裝水泥、膨潤土等不用時應及時覆蓋。
2.對工程樓體、腳手架、高處平臺等散落物料、建筑垃圾、浮土定期清理保潔,消除揚塵污染源,防止出現高空揚塵二次污染;未及時清理的應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清理時應當采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建筑垃圾應當密封清運,不得高空拋灑。
3.禁止露天熔化焚燒。
4.工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符合“國三排放標準”。
5.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城市建成區內的建設項目,禁止現場混合攪拌砂漿。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集團揚塵治理領導小組督察工作機制,制定聯合檢查制度,堅持定期協商、聯合檢查,形成督察合力。
(一)集團揚塵治理領導小組組織各相關單位持續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督導檢查,并適時開展“回頭看”。
(二)各子公司應當組織開展揚塵污染防治網格化巡查,建立臺賬,納入考核,并及時梳理揚塵污染防治多發頻發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完善工作機制,落實監管責任及整改措施,梳理揚塵污染防治監管責任落實及工作機制運行情況。
(三)對揚塵污染防治中發現的問題,各子公司相關負責人應1小時內到達現場,輕微問題立行立改;一般問題3小時內整改完成;較大問題即時響應,制定方案做好整改,并報集團揚塵治理領導小組備案;其他特殊問題即時研究解決。
第十五條 各子公司應當對產生揚塵污染的責任單位和個人實行信用管理制度,對每年違反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受到處罰3次以上的施工單位,納入集團企業失信黑名單。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督查發現同樣問題(包括上級督察)出現3次/月,或發現問題超過整改時限未整改到位2個/月的,由集團分管領導約談揚塵治理主體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
第十七條 對督查發現問題(包括上級督察)嚴重,給集團造成惡劣影響的,揚塵治理領導小組根據相關規定,將線索移交集團紀檢監察部啟動追責問責程序。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其他污染防治要求由揚塵治理領導小組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起草,報請集團批準實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